发表时间:2010-11-08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流通和应用管理,市墙改办近日下发通知加强新型墙材企业产品标识管理,要求新墙材生产企业将包含企业、产品信息的标识直接标注在出厂产品上,加气混凝土制品每一批产品标识率必须达到30%以上,其余新型墙材产品标识率必须达到100%。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具有唯一性,方便应用单位对产品的识别,同时也方便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专项基金退还、产品质量监督及使用管理中的识别。
标识应为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商标或企业简写拼音字母,也可由企业根据自身产品特点自由选择,以钢印、模压、喷、涂刷等方式进行标注。
为加强产品标识管理,市墙改办实行产品标识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凡申报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的企业须将本企业产品标识报市墙改办登记备案,已取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证书的企业,须在2010年底前将产品标识报市墙改办登记备案。
《通知》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凡出厂产品无标识的企业,不予办理安徽省新型墙材产品确认证书申请(换发),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建筑工程使用无标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一律不予返退墙改专项基金。